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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球员拒绝国足邀请_台湾足球队能参加世界杯吗

tamoadmin 2024-07-23
1.国乒长盛不衰、人才辈出原因是什么?管理经验可以推广给国足吗?体制和监督以2004年10月2日北京国安俱乐部足球队的客场罢赛为序幕,以10月17日大连实德俱乐

1.国乒长盛不衰、人才辈出原因是什么?管理经验可以推广给国足吗?

台湾球员拒绝国足邀请_台湾足球队能参加世界杯吗

体制和监督

以2004年10月2日北京国安俱乐部足球队的客场罢赛为序幕,以10月17日大连实德俱乐部董事长发表有关改革中国足球管理模式、成立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联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盟公司)为开端,近期由部分中超俱乐部的“足球投资人”发起的被部分媒体冠以“中国足球革命”的2004年中国足球风波最终以中国足协满足“革命者”的部分诉求——2004年度中超联赛 “暂停降级”、先后向俱乐部公布本年度中超联赛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成立深化改革中超联赛体制的小组——来交换到“革命者”对中国足协拥有依法依章管理中国足球的权力和拥有各类国家级足球竞赛所产生的财产权的暂时承认和尊重而暂告平息,联赛继续进行了。但是,风波并没有完,随着11月11日中国足协成立“中超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和“会员协会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并制定了具体的改革日程表,有关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尽管这次被冠以“足球革命”的波澜称不上壮阔,但却折射出一些令人深思的问题,甚至可以说,这些问题就是中国社会问题的缩影。从法律角度看,足球界长期难以解决的比赛腐败、裁判“黑哨”等徇私枉“章”问题与社会其他方面存在的腐败现象、司法体系信任危机实乃同出一辙。不过本文主要就这次风波所引发的部分俱乐部与中国足协在深化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所涉法律问题上的歧见展开分析,以社会法暨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为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创新提供基本理念和具体法律工具的支持。

在现代资本力量无孔不入的大背景下,体育早已开始产业化、社会化了。在以经济为精神特质的20世纪,资本侵入了所有领域——慈善领域和文化、体育、医疗等领域。20世纪晚期第三域非营利组织勃兴:一方面,大批自主的私人组织,不再热衷于为其股东或经理孜孜逐利,而是致力于国家正式机制以外的公共目标,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继续分化(二者的区分不在于是否从事经营,而在于是否以向投资人分配经营利润为其设立宗旨);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二者的融合,人们已经很难区分它们的界限(因为非营利性组织也利用营利性组织的运作方式从事经营,营利性组织也被提出了负有社会责任)。因此,如果欧洲某一国家的足球协会既具有管理职能又从事足球产业的经营并不会让人吃惊。2004年发生的中超风波是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以及组织之间在中超联赛自治方面的竞争与合作问题在中国难得一遇的典型、鲜活且集中的表现。这里面涉及到第三域的非营利组织——中国足协、球迷协会,又涉及到私域的营利性组织——俱乐部及其投资人、赞助商、电视转播商,还涉及到公域的公权力组织——国家体育总局。中超俱乐部投资人挑战中国足协,向其提出分享和行使中超联赛的财产权、经营权、管理权、监督权的要求,并以罢赛、延迟今年剩余比赛为武器。俱乐部及其投资人通过召开“投资人联席会议”并以各种名义充分表达了资本的逐利和话语权诉求。中国足协通过召开中国足协执委会坚决维护其对联赛的管理权和财产权。尽管冲突双方声称的目标是一致的——解决足球联赛中的种种问题,搞好中国足球,但是它们的具体看法却并不一致。社会自治两个重要领域——营利的私域与非营利的第三域——中的组织的分化与融合,以及它们与组织之间的分化与融合,在中国足球领域表现极为突出,而且该风波所提出的问题也是典型的社会自治领域的竞争与合作问题。这种法人团体要求自治的变革最终会促进社会立法和经济立法,并促进相应司法能力的提高。

社会法暨经济法是传统的公法和私法不能妥善解决现代社会日益复杂的多元、多层次利益交叉融合和矛盾冲突而出现的新兴法律部门,它以具体领域的社会公众的利益为基准,协调“社会权力”之间和“社会权力”与公权力、具体领域的公众之间的冲突。但是,社会法暨经济法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还是个不为人所熟知、所充分理解的新生事物。社会法暨经济法的发挥作用既取决于公权力的自我限制和革新,也取决于自治组织的力量,没有均衡的力量匹配很难让法制变革发生,即使通过移植或者根据理性至上的精英意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也很难让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2004年中国足球风波为社会法暨经济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典型的素材,也是以社会法暨经济法理论来武装参与变革的各种力量并促进变革和平、有序实现的良机。

国家级的足球联赛在西方发达国家是典型的社会生活的自治领域,在当代中国它还需要逐渐从的主导和支配中解脱出来从而演化为另外一种更具有时代适应性的面目——在公权力的支持下,实现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合作。这场风波就是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变革中必然发生的要求重新界定各方权益集中而激烈的表现。可喜的是,尽管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但冲突双方都拿出了法律武器。在和平条件下,利益直接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因此双方争议的焦点也集中在法律问题上。

一、中超联赛的财产权利问题

变革首先遇到的就是联赛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因为与美国、欧洲等国联赛的产权运作尤其是启动机制完全不同,中国足球联赛的产权人并非是等俱乐部的“投资人”,也不是中国足协这一半官方半民间的非营利法人社团(它只是联赛产权所有者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其产权人是“全民”,即联赛财产是国有资产。从1992年启动中国足球改革并在1994年将专业化足球改革为职业化足球之后,中国足球的国家级联赛开始了社会化和市场化的运作。但是,除了俱乐部自己对球队的投入之外,整个联赛的组织工作(中国足协及其地方协会来承担的)和初始投资花的都是纳税人的钱。鉴于全民财产无法由全民直接行使所有权,所以联赛产权的直接代表是院下属的国家体育总局。俱乐部的会费、赞助商之赞助都是联赛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对价。故而等所代表的俱乐部投资人对联赛财产权提出所有权的要求是难以成立的,而中国足协执委会在2004年10月26日会议中的决议中提出“中国足协是竞赛所产生的所有权的最初拥有者”也是有问题的,因为它只是所有者(全民)代表(国家体育总局)的委托代理人,而非产权人,甚至产权代表也不是。因此,在2004年中超风波中提出财产权要求的双方都缺乏法律依据。联赛的所有权人(全民)如果决定将其民营化则需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下进行决策并合理估价,在有关法人团体支付了合理对价后取得该项财产权。联赛所有权人如果决定继续维持国有公营的现状,则可以继续由所有权代表(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足协这一非营利法人团体经营联赛。但是,按照20世纪末期开始的第三域团体革命和重塑运动所代表的潮流和趋势来看,中超联赛需要逐渐从全民所有通过公正程序变成第三域的团体(中国足协)所有或者私域的团体(中超联盟公司)所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俱乐部和中国足协提出所有权要求都代表了时代的要求,但是它们都需要支付合理对价并承担社会责任——譬如从联赛收入中抽取一定费用设立基金,以支付各级国家队的训练、比赛费用和用于青少年足球人才的培养。无论是国有公营还是部分或者完全的民营化都需要严格界定产权,以产权为该联赛运作的基础。须注意的是,联赛的财产权与俱乐部的财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可以混淆。“俱乐部的投资人”是不能通过偷换概念而变成联赛的投资人,更不能据此占有国家财产,否则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003年版的《国际足联章程》第71条第1款规定,“国际足联、其会员协会以及各洲际足联为由其管辖的各项赛事和竞赛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且不受任何内容,时间,地点和法律的限制。这些权利包括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权如徽章和版权。”中超联赛作为中国足协管辖的赛事,其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权如徽章和版权都应当在名义上由中国足协最初拥有。这与体育总局授权中国足协行使联赛的财产权利是相一致的,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中超联赛的财产权在没有民营化之前仍然属于国有资产。

变革中遇到的第二个问题是自治的有效性问题。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是适应世界潮流和中国体制转型的需要而逐步展开的。1994年创立职业联赛就是逐渐使原先的专业队由依附转为市场主体,足球事业的投入也由国家承担转为依靠市场化运作,多渠道增加投入。另外,职业联赛也逐步将赛区的管理、组织工作由牵头的赛区委员会承担转为由实体化的各地方协会承担。2004年成立中超联赛的初衷也在于进一步通过改变联赛的经营管理体制提高中国足球水平。按照中国足协副杨一民的话讲,中超联赛就是要建立一个新的管理体制——在中国足协的领导下,以中超委员会为主导,以中超俱乐部为主要成员,以中超的章程为基本依据,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的管理体制。这些年的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其实就是逐渐将官办的足球事业社会化、市场化,促进足球领域的社会自治。但是,自治的有效性取决于多种因素。

首先,自治的有效性依赖于法人团体间协调机制的灵活高效,而现行的自治机制中缺少俱乐部对中国足协制约和监督的法律渠道,俱乐部的意见很难影响足协的决策。成立中超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制定《中超联赛章程》和成立中超委员会,在足协和俱乐部之间建立对话的平台和制约的机制,但是实践证明它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固然与足协专制的官僚作风有关,也与俱乐部和足协在中超联赛中的财产权、经营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划分不清楚有关。在现行体制下,中国足协作为联赛财产权所有者代表的委托代理人是经营联赛的主导者,但是俱乐部作为联赛的生产者之一应当分得相应的利益,这种利益的基本部分甚至应当是固定的,经营不善的风险应当由中国足协承担而不能由俱乐部承担。在民营化之后,经营风险应当由承接联赛财产权的组织(譬如等提出的联盟公司)承担,中国足协则取得固定收入,并以此收入经营国家队和培养青少年足球人才。由于中超的财产权和经营权不清楚,所以其自治机制根本发挥不了作用。因此,改革或者明确现有的产权以及明确相应的风险负担是中超自治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否则还将是一本糊涂账,无法调动自治团体中各方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另外,联赛财产权和经营权的明确界定需要通过自治团体中的各方协商解决并需要取得体育总局的支持,这与《国际足联章程》第71条第2款的规定也是吻合的。该条款规定,协会执委会应决定如何使用这些权利以及权利的内容并就此制定特别的规程。执委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独自使用此权利或同第三方合作或完全通过第三方来行使这些权利。因此,通过成立中超联盟公司的方式运作中超联赛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但是它需要相应的协商机制和法律制度安排。

其次,自治的有效性依赖于消费者和生产者对联赛的监督制约。球迷协会、球员工会、裁判员团体以及赞助商都可以以某种方式向自治的足球法人团体(无论是中国足协还是联盟公司)施加压力,它们可以通过集体的力量表达呼声,也可以用脚投票——离开中超联赛。在这次风波中颇为遗憾的是中国球迷的表现相对消极。中国足球联赛的发展促成了众多足球球迷协会的成立,但是这些球迷协会在事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没有发出什么有力的声音。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难能可贵的亮点。中超常委会开会前北京球迷协会的球迷代表在会场外发放传单、接受访。在他们分发的题为“尊重球迷权益、净化赛场环境”的宣传单中,提出“取球迷听证制度、尊重球迷利益”的要求。其中还有一球迷执着地举着“要求旁听会议”牌子,并不时呼喊要求旁听会议的口号。另据报道,上海、青岛、武汉、南京、天津五地球迷俱乐部所组成的中国球迷联盟联合在新浪网向中国足协发出公开信,并针对中国足球的改革提出加大足球产业市场化改革力度、建立规范的联赛管理体制、让球迷参与关键决策、保护球迷权益、发展球迷团体、规范各俱乐部票务市场等六点意见。这是民间自治力量监督作用的发挥,但是相对庞大的球迷组织而言实在是微不足道。由此可见,中国民间自治力量的表达能力和表达欲望还较为有限。尽管后来中国足协召开了球迷座谈会,尽管变革中冲突的双方都把球迷利益放在他们高举的大旗之上,但是球迷对变革的直接推动作用很小。既然不能对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发挥什么直接作用,那就干脆什么也不说,中国人的实用主义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再现。

再次,自治的有效性还依赖于媒体的监督。媒体公开透明的及时报道和有关转播权的谈判是有力的制约力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自治、自律机制的形成。在这次风波中需要赞扬的是媒体。中国大陆的足球新闻至少具备相对的“新闻自由”,每一个关心中国足球的人都不难从近期传媒的自由报道中得到整个的具体情况甚至细节,都不难从传统的大众传媒和新型的电子网络上得到各色人等对这次被冠以“足球革命”风波的种种评论。有人赞同并支持等“革命者”的“革命行为”,认为他们的行为不仅是要推动中国足球管理体制迈向完全市场化,而且这种超越足球领域的“宪政中典型的公民不服从”的行为可能会促进中国民主的发展;有人反对并质疑等 “革命者”资格和动机;还有一些传媒和球迷虽然早就对中国足协的专制无能不满,但倾向于认为等人的“大亨革命”不过是场分肥闹剧,或者说是打着“全面市场化”、“谁投资、谁收益、谁享有”旗号行侵吞人民资产之实的“掠夺阴谋”的适时实施。总之,媒体给予该极大的热情和关注,作了充分、自由的报道、评论,各种不同的声音都得到了充分表达,提供了中国公民社会自治机制形成所必需的机会和平台。

最后,自治的有效性还依赖于国家体育总局重新定位和审视自己的职能。在这次风波中,无论体育总局的领导是如何幕后指导足协工作的,但是它始终没有公开出面干预足协的自治,严格遵守了《体育法》第31条的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不过,中国足协的高层官员仍然由体育总局任命的做法充分说明了足协还是有强烈官方色彩的半官方组织。这也是自治机制难以有效实现的瓶颈,而这也是与《国际足联章程》的规定相悖的。该章程第17条第1款规定,“会员协会的机构只能通过本协会内的选举或任命产生。协会必须在各自的章程中规定选举的程序以保证选举和任命的完全独立性。”如果不按照上述程序产生会员协会机构,国际足联是不承认的,即使是过渡性质的也不允许。因此,进一步的改革可能还需要改革足协本身,改革体育总局和足协之间的关系,促进政事分开。这也是公权力组织和社会自治组织之间在当代分化融合的需要。

依法处理国家与法人团体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并有效保障法人团体的独立法律地位,是团体自治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如果不能保障团体的民间自治性,国家侵入或者抑制团体太多,必将重现罗马帝国末期、中世纪末期、20世纪中期西方社会法人团体萎缩、作用减退以及社会失去活力的现象。只有在团体自治以及团体与公权力组织合理分工与分离的时期,才有团体的勃兴和社会生活充满活力的局面。因此,确定团体与国家有关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同法律地位和职能范围的立法非常重要。这种分离与分工在西方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中国则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自治并非是摆脱管制,重塑运动中的管制革新潮流也并非是不要管制,而是自治与管制关系的重构。管制是为了进一步扩充自治,在这里,管制革新与竞争自治是“一币之两面”,它们并非是排斥关系,而是一种融合并相互扩张的关系。

在中超联赛中,公域、私域与第三域的界限是极端模糊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充分的协商、协调和合作,也需要充分的竞争制约机制,更需要法律来规范、保障。因此,在新世纪的自治浪潮中,社会学所谓的规范饥渴并未减少,反而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跨越公、私两域甚至第三域的社会法暨经济法的勃兴。社会法暨经济法秉持其社会本位思想,是协调社团自治和管制之间冲突的有力工具。

变革中遇到的第三个问题就是法人团体之间的竞争与合作问题。根据1998年院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现行社会团体的管理体制取了两种限制竞争的措施:第一,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的,一般不许设立新的社会团体;第二,限制社会团体从事跨登记管理区域的活动,条例中社会团体名称的地域性要求、禁止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章程中须明确规定本社团的活动区域等规定都是其体现。虽然并非对所有的社会团体都需要上述地域单一性限制,但为了保障竞争的有序性,对某些团体进行上述法律限制是合理的。这在体育领域则最为典型。《体育法》第31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第40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就中国足球协会来说,根据2003年由会员大会通过并依法登记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2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类似中国足球协会的地域单一性要求在中国和其他国家是大量存在的,这种团体的地域单一性不是通过竞争形成的,而是通过法律取得垄断地位的。如果中国足协经营管理不好,中国的俱乐部和球迷(消费者)也无从选择支持另外一个社会团体。在西方可以通过选举更换无能的管理层,但中国足协的管理层是通过非完全民主的方式产生的。因此,对此种通过法律授权而取得地域垄断性的社会团体虽然在其产生初期需要主管机关进行严格的监管,但是最终还是应当通过逐渐推进依法自治来解决问题。

联赛财产权通过合法程序转移到中国足协手中还是俱乐部成立的联盟公司手中,都无法排除中国足协的管理权。中国足协无论以现在的半官方身份,还是完全自治之后成为彻底的民间组织,都具有管理、监督联赛的职能。这就涉及到营利的俱乐部之间以及它们与非营利的足协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如何规范的问题。无论是取中国足协以其拥有财产权、经营权、监管权从而主导各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协调的机制,还是取俱乐部通过联盟公司取得财产权而主导参加联赛的各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协调的机制,合作协调的机制都是经营联赛所必需的,但是它们都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的要求,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或者优势地位掠夺联赛消费者——赞助商、媒体、球迷——的利益,也不得利用其拥有的“社会权力”压榨劳动者——球员和裁判员——的利益。2004年中国足球联赛风波中出现的罢赛行为,威胁无限期停赛行为以及操纵比赛结果和追打裁判的行为,实际上都是既不顾消费者利益也不顾劳动者利益的行为(虽然其中可能有“黑哨”问题所迫,对“黑哨”问题必须有一个为所有各方公认的符合足球比赛规则的解决方法)。在中超联赛中,每个俱乐部球队都是垄断集团的成员,它们之间的部分或者全部成员的任何形式的卡特尔协议行为或者协调一致行为或者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或者相互持股、关联形成任何意义上的两个俱乐部的结合,都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的。在欧盟,足球协会和成员国的足球协会操纵比赛门票价格的行为是可能遭到竞争法执法部门的审查的,价格要由市场决定而非由一个垄断的同业公会决定。

因此,《国际足联章程》第18条第2款规定,“各会员协会应确保所属俱乐部就任何同会员资格有关的事务的决定权,不受外部机构影响且不论其取何种法人结构。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比赛的完整和竞争性受到威胁,会员协会都应确保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同时控制一家以上的俱乐部。”该条款的宗旨在于保持联赛的竞争性,从而提出了联赛的反垄断要求。所以,反垄断是中国足协的一个重要职能。

实际上,《国际足联章程》第72条规定的“国际足联、其会员协会以及各洲际足联有权对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足球比赛和赛事的图象、声音和其他数据传输方式的发行进行独家授权、且不受内容,时间,地点和技术和法律方面的限制”仅仅是说协会有对赛事转播进行独家授权的权利,这种独家授权本身不受法律限制,但是协会如果滥用其垄断地位或者优势地位损害下游企业(转播商)和消费者的利益还是要受反垄断法规制的。

法人团体之间提供社会服务的竞争和为提供服务而展开的吸取资金(提供的财政支持、社会捐助、适当付费所得等)的竞争是需要相应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来保障的。因此,联赛的升降级是“为赢得更高一个层次的市场而竞争”的重要制度。所以,足协取消暂停2004年中超的升降级是暂时取消竞争,正当理由不足,只是一种无原则的妥协。而且这种妥协是在实际解除了盛传属于“革命者”领袖的“实德系”的四川冠城降级之虞的情况下,这就更使人们难免产生中国足协无能和无原则的印象。

变革中遇到的第四个问题是司法的最终保障问题。联赛中的“”、“球”、“黑哨”等违法问题必须严肃处理、打击,不然其他问题都无法解决,这就需要司法的深度介入。而足球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所有权保障、社团之间协调机制的形成和有效运作、竞争与合作的规范等也需要司法的最终保障。司法为自治团体在内部与彼此之间的分歧和争议解决提供了权威性的裁决机制,为各方依法依章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场所与程序保障。但中国目前现有的司法体制可能还难以对此提供完善的保障机制。所以,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善、提高是社会法暨经济法发挥其社会正义性的基础,因为复杂、模糊、高级的法律需要更高素质的法官和更高水平的司法体制。

私域法人团体所谓的私法自治行为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利益和力量较量的基础之上,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基础之上,所以民商法的司法保障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具有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的痕迹,无论是其意思表示行为本身还是向法院进行相应的说服工作,甚至最终的司法强制性。社会法暨经济法则建立在对法人团体自治规范充分尊重的基础之上,以遏制社会权力暨市场权力的“恶”,并促进弱者合作、争取发展机会为目标准则。在社会自治领域既分化又融合的情况下,司法审查已经不可能严格区分二者的行为差异,而是统一进行司法审查,但在具体事项上则运用不同的理念来适用法律。

正像涂尔干在19世纪末期所指出的,“虽说法人团体并不是公众关注的惟一问题,但再也没有比这更重要的问题了,因为对其他问题的讨论都依赖于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如果我们不去创建新型法制所必需的团体,就无法进行一场声势浩大的法制变革运动。因此,要是我们现在就想制定出详细的法律,那确实是徒劳无功的事情。”因此,中国2004年的中超风波所带来的团体变革也必然带来新的法制变革,必然给现有的立法和司法提出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从多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国乒长盛不衰、人才辈出原因是什么?管理经验可以推广给国足吗?

“我不希望中国足球队冲进世界杯,因为那说明世界足球水平降低了。”

你说的《足球啊足球》这篇收在《零下一度》这本书里

全文如下:

足球啊足球 文/韩寒

小学时我们不知那东西叫足球,管那叫皮球,玩起来倒是现在正宗的橄榄球玩法。现在年纪过了60岁的人,脑子里基本上没有足球的概念。每次我回老家和儿时的伙伴踢球时,旁边总会走来一个老太张开满口漏风的嘴说:“韩寒,在拍皮球啊!”听完这句话,总是令我兴致大减,你说中国国家队在拍皮球想必不会有多少人反对,可面对我们这群对足球痴热的孩子未免……

我跟足球结缘是在初一时。当时我们学校机构庞大,我在初一(14)班,听了令人喷饭。初一的课程比较宽松,每天傍晚一下课就去踢球。那时我球技很差,往往沦为替补。我不甘心,于是每日苦练。初一时我逢周末回老家,家里有块空旷的水泥地,特别适合我这种一带球会撞出20米的初学者。我就在地上放一些可乐瓶练盘带。由于无人传球,只好一个人带球,所以造成了我以后盘球过多的毛病。我家原来有一只小黑狗,拴在门口,狗房子门的大小正巧符合我的心意。尽管我平时爱狗如命,但为了球技的长进只好不要命了,于是我选择了大义灭狗。一开始,我脚法奇臭,那只小黑狗相对比较安全,只觉狗窝附近四面开花。直到有一天,一脚力射洞穿狗窝,可怜那只狗没想到我进步神速,竟有射中的那一天,猝不及防,惨叫一声逃了出来。以后由于我的脚法日益长进,那只狗只好长期飘泊在外,有家回不了。我脚法的进步多亏那只狗的无私帮助,可惜现在它已经因为误食毒药而谢世。时隔5年,虽然厮狗已去,但我常会想起在老家昏然欲灭的橘红灯光下练射门的情形。

由于我的技术飞快进步,在初二(14)班时我已经属于班里足球出众者。每逢放学早,我们就会携一只真皮足球去篮球场踢球,直到夕阳西下。班里一些有特点的人至今记忆犹新,几年后跟旧友聊起还会畅笑。

其一是我班的队长郁宗萍,他现在复旦附中。此人技术比较全面,另外一个特点就是头大,更方便于处理各种信息。此君踢球冷静异常,中场组织尤善。由于头大,所以目标明显,我们在底线传中时往往会瞄准他的头开炮。此君过人技术不精,每次要过人都像一场持久战,而且拼脚总无法避免,拼起脚来全中学都听得见。他带球时,我们才会懂得为什么足球是残酷的。

其二是张晓枫,现在金山区中。他与台湾一个作家同名,但惟一比他行的就是速度。张晓枫以速度快而闻名,百米十一秒。速度快并不完全是好事,比如张晓枫最大的缺点就是常常跑得比球快。一直看到在茫茫人群里张晓枫像电光一样“唰”一下脱颖而出,和门将成单刀之势。正在众人吃惊之际,张晓枫和门将大眼瞪小眼,众人才回过神来,球还在人堆里。张晓枫又以凶猛见长,队里几个瘦的几乎可以被他捏在手里当牙签用。张晓枫和郁宗萍不同的是,他拼身体而不是拼脚,一般带球离人5米时就不在脚上作文章,挺胸抬头直撞过去。张晓枫用的是某些运动员的踢法,撞得过人家就是踢不过人家。足球的悲哀也就在这里,因为球员没搞清楚到底是踢球还是撞球。

还有一个奇特的人叫施晓波。此君踢球几乎不用脚,全靠手。此人出身后卫,防守时尤善铁砂掌,一掌一个准,球技再好也难逃被其击伤。前些日子,语文老师教到“熊掌,亦吾所欲也”,我的第一反应就是施晓波和李铁。施晓波所守的区域人称球场百慕大,抗击打能力弱的人视其为蜀道,宁愿绕道而行也不正面过。另一个让人记住施晓波的理由是,他的大力射门人间罕见。因施晓波一介后卫,平常难得射门,一旦有了射门机会便会用尽力量抽射,只是准度远没我射狗窝的风范。我由于受过特殊训练,所以每次要射门时,对方的球门在我脑海中立即抽象成一个狗洞,于是,我大为亢奋。而施晓波显然没有这个功能,一般而言,被施晓波射中的人只有两种结果:一种是呆立不动变成“植物人”,一种是四脚着地变成“动物人”。健壮如牛的张晓枫,也在一次比赛中被施晓波抽成“动物人”,其威力可想而知。

最后一个是许明,现在就读于交大附中。他是个典型的理论家。他饱读经书,大到球队的战绩,小到球队替补后卫他女朋友的妈的职业都了如指掌。许明身高体壮,一副踢球的好料,只可惜架了一副七八百度的眼镜,摘下以后得“盲人摸象”,更何况射门乎。许明在场边指导之余也会上场实践几脚,一只球慢慢吞吞地滚过来,通常许明会一脚抽空,于是空留虚惊在人间。我们都被许明骂过,许明骂起人来会真正把自己置之度外,指着人的鼻子就骂会不会踢球。许明又精通各种战术,什么3-3-4、3-4-3、2-5-3阵形,遇时变换。一次他甚至排出一个3-5-3阵形。我们琢磨怎么多出一个人,许明解释说,门将在场上也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要不满足于守门,要冲出禁区走向中场,要走位飘忽。于是,我班的门将会长期埋伏在对方的禁区里,成为罗星中学足球的一大景观。

作者: 生活不如诗 2007-4-30 21:07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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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足球啊足球 文/韩寒

初二全校联赛时,我们班几经大喜大悲,终于捧回冠军。那天我们全队一起灿烂地笑,对足球场作暂别。上了初三后,就很少真正地去踢一场球了。

初三中考过后那个暑,正好是世界杯。我不希望中国足球队冲进世界杯,因为那说明世界足球水平降低了。此文不评论国家男足如何,那是浪费笔墨。1998年夏天的世界杯并不十分精彩,只有从欧文的一个进球里可以依稀感到张晓枫的风范。以往在罗星中学暮色里踢球的朋友都各有去向,从此很少有电话联系,也不曾聚在一起踢过球;以往中学旁钟楼里那只钟敲响5点的钟声时,不再有人大喊“差不多了,别踢了”,5点半整也只有一群陌生的孩子去小卖部买五角钱一瓶的橘子汽水,陌生得像那些球友。

上了高中后常在双休日踢球。高中的同学应该说球技是蛮不错的。像那位狂热地爱好着文学的“蚊子”,就长于过人。我一直会和他争论不休谁的水平高超。但是,水平高超不代表水平引人。像隔壁宿舍的小陆,是全场目光的焦点,因为他常开大脚。只要脚下有球,二话不说抡起大脚。开大脚其实没什么,身为一名后卫,一定要多开大脚。但小陆之所以引人,是因为他的大脚开球向来都是往自家门里飞的。我和“蚊子”踢了多年足球,就是不明白小陆如何才能做到背对自家球门而射自家球门的。1999年高一足球联赛,我们连小组都没有

出线,我承认那次自己踢得很臭,因为和那时的队员在一起,我有些找不到感觉。

最后要说的就是“新民晚报杯”足球赛,我一共参加过两次。由于那时是酷暑,踢一圈回来连“国籍”都会出现问题。我本不想参加,但因为我们这个地方球场实在少。踢踢弄堂足球不是不好,只是踢到一半总会有人操着家伙来追杀足球。居民区里的人都嫌吵声太大。中国的市井小民就是如此,容得下却容不下足球场。那两次“新民晚报杯”就是在没处可去的情况下报的名。参加“新民晚报杯”最头疼的事情是要学校盖章、班主任同意,真不晓得是校长、班主任在踢球还是我们在踢球。第二大头疼的事情是取队名,要让人一听就精神抖擞,像什么“小白兔”队、“大花狗”队肯定是拿不出门的,对手看了会笑得影响比赛,“申花”队被人先用了,叫“花生”队也未尝不可,什么“超人”、“梦幻组合”都是拿得出门但叫不响的名字。我们球队的名字就暂且不说了,以免贻笑大方。

“新民晚报杯”其实就是暑里没事干出场汗换个“国籍”而已,但是有些习惯在经历了那么多场比赛后始终不曾改变,像罗星中学晚钟声里五角钱一瓶的汽水

乒乓球被国人誉为“国球”,而国乒也长盛不衰、人才辈出,深受广大人民赞誉和喜爱。那么国乒的“秘密”是什么呢?

第一,热爱祖国。国乒领导和球员始终把捍卫祖国荣誉放在第一位,可以为此放弃个人利益。比如2021年11月底举行的美国休斯敦世乒赛,林高远和王曼昱主动放弃个人小利甘当“护美使者”带“飞”美国搭档——最终,林高远带着美国搭档张安艰难登上世乒赛领奖台,一举打破美国62年来的“乒乓球奖牌荒”。再对比一下,某邻国给运动员的奖励是“夺冠可以不用服兵役”——纯属私利,这操作就“呵呵”了!

第二,正气凛然。自国乒成立至今,从没发生过诸如“”“泡吧”“潜规则”之类的暗黑操作。比如当年魏纪中居高临下,以“给年轻人多一些机会”为借口施压国乒,逼刘国梁下课担任了一段时间的虚职——国乒副,并提出应该对力挺刘国梁的马龙、许昕、樊振东等人严厉处罚……最终乒协顶住了压力,坚持让刘国梁回到了自己热爱的岗位上!反观魏纪中主导女排总教练陈忠和下课,换上了“自己人”蔡*,女排就走上了不归路——直到郎平出山。

第三、乒乓球人才基数大,学球氛围高。县队——市队——省队——国家队(一队、二队),层层选拔,公平公正,训练系统(快、准、狠、变、转),体制有保障——想进国乒一队,走后门是万万不行的。再对比一下国内某“拉胯”球类运动,数年来黑幕重重,风波不断,逢国际大赛常常秒变“国耻”。

第四、善于钻研,不断创新。从以直板正手长抽破解削球防守,到以直板近台快攻破解直板正手长抽,再到以双面弧圈进攻(打拉结合)破解直板快攻,国乒无不精通。除此之外,国乒还创造性发明了直板横拉技术,更是不拘一格、大胆发掘重用“左手将”(王楠、许昕、王楚钦和、钱天一等),实现了我国乒乓球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大好局面。

有勇有谋,胆大心细,国乒领导、教练组和球员们通过几十年如一日的努力,终于打造了一艘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称霸世界的“乒坛航空母舰”战队。

中国乒乓球水平高主要是因为当年打下了一个好基础。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大多数的 体育 项目都被排斥于世界 体育 圈之外,没有办法参加国际比赛。五十年代还能跟苏联等国交流一下,到了六十年代,连苏联都不来往了,基本上被彻底孤立了。而乒乓球则是中国当时少数几个有资格参加世界性比赛的项目。

1953年,中国成功加入世界乒乓球联合会。由于乒乓球当时不是奥运会项目,并不用跟着国际奥委会走,而台湾当时甚至都没有乒乓球选手,也不是国际乒联成员,所以中国加入了进去。

中国加入后,由于这个项目投资小,见效快,适合中国身体条件,所以水平提高很快。1959年,容国团获得世锦赛男单冠军,这也是中国第一个世界冠军。而1961年,中国还获得了举办第26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的机会。这是中国第一次举办正式的国际 体育 锦标赛。

为了在比赛中取得好成绩,中国投入了很大的力量,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使得中国乒乓球的水平很快就走上了世界巅峰。

从那以后,中国就一代又一代不断涌现出诸多世界最高水平的乒乓球选手。每一代的年轻选手都有机会与世界最高水平的运动员相切磋,都能够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所以水平就会越来越高,最终成为了当之无愧的世界霸主。